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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铁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柳青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王佶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青,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王佶婧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铁民初字第71号原告柳青,男,1983年2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汪建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圣林。被告王佶婧,女,1989年5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原告柳青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王佶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3,700元。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柳青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佶婧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青撤回对被告王佶婧的起诉。审判员  朱筱菁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唐 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于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