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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孙照英与王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照英,王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孙照英,女,195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临江市。被执行人王廷波,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临江市花山小学教师,现住临江市。申请人孙照英与被执行人王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临民小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该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执字第5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刘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秦丽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