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李某与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020号原告李某。被告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赵则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