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一介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刘月田管辖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一介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刘月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一介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村镇十街后大道19号。法定代表人丁冠忠,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月田,无职业。上诉人天津市一介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月田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与案件争议无任何实际联系,上诉人住所地在天津市西青区,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2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第五条约定,当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合同签订地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审法院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确定管辖权,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刘剑腾代理审判员 康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学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