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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陈子凌与广福鑫(福建)有色金属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子凌,广福鑫(福建)有色金属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67号原告陈子凌,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广福鑫(福建)有色金属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阳下街道洪宽工业村。法定代表人郑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子凌诉被告广福鑫(福建)有色金属工业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价值2254000元的资金或等额财产。案外人陈二郎提供其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湖东路***号外经贸广场2201单元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建筑面积232.7平方米)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广福鑫(福建)有色金属工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254000元,如存款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财产清单另列)。二、冻结陈二郎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湖东路***号外经贸广场2201单元房产(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建筑面积232.7平方米)的买卖、交易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 毳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丽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