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民初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忠庆与严宝贵、顾书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庆,严宝贵,顾书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州中心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民初字第00289号原告:陈忠庆。被告:严宝贵。被告:顾书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州中心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江洲南路鑫泰花园沿街商铺S1-5号。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海上海中心街区1幢49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庆与被告严宝贵、顾书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州中心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忠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辉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明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