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二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许立叶、秘相利与秘相利、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立叶,秘相利,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二初字第336号原告许立叶,农民。被告秘相利,农民。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任建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立叶与被告秘相利、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立叶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秘相利、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立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褚瑞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杨冠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