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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9-05-29

案件名称

云南浩恒矿业有限公司、吴开亮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云南浩恒矿业有限公司;吴开亮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云南浩恒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马街镇小渔村旁1号院坝围墙内。被执行人:吴开亮,男,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自治州屏边苗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云南浩恒矿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开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吴开亮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驰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法官助理李保平书记员王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