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都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成都市朗瑞投资有限公司与张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朗瑞投资有限公司,张子龙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787号原告成都市朗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组织机构代码76863392-1。法定代表人窦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赖俊臣,男,汉族,1989年8月18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身份证号码,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子龙,男,汉族,1985年6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身份证号码。原告成都市朗瑞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子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朗瑞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已达成一致和解意见为由,于2015年2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朗瑞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朗瑞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市朗瑞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振波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