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庾学林、张振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庾学林,张振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周商初字第94号原告: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立明。被告:庾学林。被告:张振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庾学林、张振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本院依法收取275元,由原告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代书 记员 熊科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