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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2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纪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纪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2178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3499-5。负责人曾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骞明,重庆允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纪平,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纪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 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吴梦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