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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三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原告胡成平与被告刘玉霞、史翠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成平,刘玉霞,史翠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三初字第161号原告:胡成平被告:刘玉霞被告:史翠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成平与被告刘玉霞、史翠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成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9.05元,本院减半收取39.5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39.52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党平凡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陈绍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