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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旌民初字第989号原告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廖彬杨,德阳市旌阳区天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松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熊良、人民陪审员陈太林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廖彬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公告期满后,其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底举办结婚酒席。2010年5月3日生育一子,取名周小某。自儿子出生后,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2011年1月13日为给儿子上户,双方到旌阳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2011年3月1日,被告离家外出,自此之后一直未归,也无任何音讯。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特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子周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350元,医疗费、教育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2010年5月13日生育一子,取名周小某,系农村居民。2011年1月13日原、被告在德阳市旌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于2011年3月1日离家外出,一直杳无音讯。后原告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长江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询问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在生育小孩不到一年的时间即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2年,经本院公告及多方查找,仍未寻得被告下落,致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有事实依据,应予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子周小某随原告生活为宜,但被告仍应负担相应的抚养费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周小某(2010年5月13日)随原告周某某生活,自2015年3月起,被告每月支付子女生活费35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票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上述款项支付至周小某年满18周岁时止。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周某某全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松代理审判员 熊 良人民陪审员 陈太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余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