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中法执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惠州博罗县伟泰实业有限公司、张良伟、陈志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惠州博罗县伟泰实业有限公司,张良伟,陈志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中法执字第9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址地:惠州市麦地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旭东被执行人:惠州博罗县伟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龙溪镇小蓬岗村第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良伟。被执行人:张良伟。被执行人:陈志梅。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惠州博罗县伟泰实业有限公司、张良伟、陈志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惠州仲裁委员会(2014)惠仲案字第26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在仲裁期间,博罗县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惠博法立保字第6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惠州博罗县伟泰实业有限公司、张良伟名下的相关银行存款。现因冻结期限将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冻结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冻结被执行人惠州博罗县伟泰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龙溪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万元(账号:xx);二、续冻结被执行人张良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龙溪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账号:xx);三、续冻结被执行人张良伟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龙溪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账号:xx);四、续冻结被执行人惠州博罗县伟泰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龙溪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0万元(账号:xx)。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陈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周厚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