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1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刘波与重庆耐博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波,重庆耐博铜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1754号原告刘波,男,汉族,1964年12月28日出生,湖南省怀化市人。被告重庆耐博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秀山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林麟,系重庆耐博铜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刘波诉重庆耐博铜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波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龙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