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民一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张玉芳与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芳,李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102号原告:张玉芳,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李红,女,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芳诉被告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自动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张玉芳负担。审 判 长  王 军人民陪审员  张学仿人民陪审员  汪金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