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终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金永固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武夷山市鑫泰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金永固新材料有限公司,武夷山市鑫泰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终字第1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金永固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红兵,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夷山市鑫泰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泽,总经理。上诉人广州市金永固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金永固新材料有限公司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为由,于2015年2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市金永固新材料有限公司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金永固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金永固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君精审 判 员  黄晓健代理审判员  张聪荣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任云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