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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郭瑞红与郭乐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瑞红,郭乐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345号原告郭瑞红。被告郭乐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瑞红诉被告郭乐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瑞红于2015年2月9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瑞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刁振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