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郭瑞红与郭乐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瑞红,郭乐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345号原告郭瑞红。被告郭乐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瑞红诉被告郭乐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瑞红于2015年2月9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瑞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刁振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