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郭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商初字第46号原告郭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负责人马红,任经理。原告郭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住所地系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5号,且本案投保车辆登记地为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恕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白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