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祁行非审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祁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吴新满、吴小林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非诉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祁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吴新满,吴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祁行非审字第00006号申请执行人祁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祁门县。法定代表人程宏书,主任。委托代理人鲍高金,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康新强,法制科科长。被执行人吴新满,男,安徽省祁门县人。被执行人吴小林,女,湖北省利川市人。申请执行人祁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吴新满、吴小林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祁计生征字(2015)第1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吴新满应缴纳50400元、吴小林应缴纳50400元,合计100800元社会抚养费的义务,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新满、吴小林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征收决定,且申请执行人经依法催告后,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缴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其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祁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祁计生征字(2015)第10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谦审 判 员 汪 维 达代理审判员 汪 一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西子(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