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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水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任少华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少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水执字第00012号申请人任少华,男,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丽,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任少华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4年8月16日作出的(2014)白水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6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已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了申请人任少华赔偿款12100元、案件受理费442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白水执字第0001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战民审 判 员  石孟院人民陪审员  张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