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盐催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仙桃市中南塑业有限公司、许春斌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嘉盐催字第10号申请人:仙桃市中南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北坝路附*号。法定代表人:许春斌,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仙桃市中南塑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一份,该汇票的出票日期为2014年3月26日,到期日为2014年9月26日,付款行为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大桥支行,号码为31300051/29718761,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为海盐孙氏建新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嘉兴兴欣标准件热处理有限公司,后背书给申请人的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仙桃市中南塑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燕芬审判员 徐闻利审判员 徐云章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陆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