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李化东与岳立伟、临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化东,岳立伟,临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保字第00028号申请人:李化东,男,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申请人:岳立伟,男,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被申请人:临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人李化东与被申请人岳立伟、临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其银行存款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岳立伟驾驶的登记在临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二、冻结申请人李化东在徽商银行12×××51账户中的存款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季延彪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汪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