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王某甲与徐某某、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王某甲,徐某某,杜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294号原告王某某,男,1958年2月9日生,汉族,教师,住所地民权县。原告王某甲,男,1983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王某某之子。被告徐某某,女,64岁,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被告杜某某,女,23岁,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徐某某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王某甲与被告徐某某、杜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王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单 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庞全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