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犍为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谢光玉与周绍云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光玉,周绍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犍为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谢光玉,男,生于1959年4月8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奕,男,生于1969年2月12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周绍云,男,生于1971年4月5日,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谢光玉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犍为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中协议第二项,周绍云在2015年1月25日前直接赔付谢光玉1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周绍云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江支公司应得的赔偿款10050元(含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谢光玉已领取10000元。为此(2014)犍为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第二项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4)犍为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调解书协议第二项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许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