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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甲、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初字第00255号原告王某某,男,1989年5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顾艳丽,兰考县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某甲,女,1988年11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徐关义,兰考县张君墓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某乙,男,1966年3月10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逯建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孔维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