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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商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张北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大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北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大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商初字第178号原告张北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北县永春南街74号。法定代表人方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毅民,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家口市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察北管理区黄山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刘树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家口市大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察北区。法定代表人刘树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北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大地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北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原告张北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彪人民陪审员  梁慧敏人民陪审员  王翠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福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