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蔡某甲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法刑初字第7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甲,男,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司机,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8日被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诉刑诉(2014)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季焕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6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蔡某甲驾驶粤R/432**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R/10**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S354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新马村委会路段时,碰刮��碾压右侧同向行驶的粤R/GP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蔡某甲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侯处理。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蔡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蔡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调解协议、谅解书;证人黄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肇事后留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案情,本院予以采纳。考虑到被告人是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放被告人于社会上改造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肖国献审 判 员 廖华军人民陪审员 梁 毅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爱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