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韩某与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171号原告韩某某,男,生于1964年12月2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董某某,男,生于1979年1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延涌人民陪审员 李广法人民陪审员 李传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