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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韩某与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董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171号原告韩某某,男,生于1964年12月2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董某某,男,生于1979年1月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延涌人民陪审员  李广法人民陪审员  李传海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