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曾正富与李威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正富,李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哈密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哈执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曾正富,男。被执行人李威峰,男。本院于2003年10月16日以(2003)哈执字第259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了(2002)哈经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现因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李威峰的财产线索并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恢复(2002)哈经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司 干 旦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买克力阿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