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宗江与钱雪岗、周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江,钱雪岗,周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初字第8号原告刘宗江,委托代理人袁伟东,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雪岗。被告周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宗江与被告钱雪岗、周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宗江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二被告价值145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宗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钱雪岗、周园价值145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汪 文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包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