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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03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工人。被执行人:刘某,工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来民一初字第0170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刘某于2014年12月10日前给付赵某经济补偿款计人民币40000元;若刘某逾期给付该款,则需另向赵某支付人民币2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10000元。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来民一初字第017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明翠审 判 员  张玉碧代理审判员  刘开淼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房云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