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耿某某与孙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某,孙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360号原告耿某某,女,1980年3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正,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某,男,1980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单 良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庞全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