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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霍执字第3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守国与霍山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守国,霍山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霍执字第398-1号申请执行人:刘守国,男,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霍山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霍执字第00151号执行裁定,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00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霍山县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澍审判员 陈敬武审判员 汪 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魏 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