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段存红与张红果、张随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存红,张红果,张随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段存红,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红果,女,1966年9月22日出生,��族。被执行人张随贞,男,195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段存红与被执行人张红果、张随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张红果给付申请执行人段存红借款10000元;被执行人张随贞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红果在中国农业银行平陆县支行的账户。二、冻结被执行人张随贞在平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姜学明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员 运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