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商终字第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08
案件名称
人民电器集团江苏斯诺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灵璧县中粮运输有限公司、吕清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灵璧县中粮运输有限公司,人民电器集团江苏斯诺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吕清刚,李贝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商终字第06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灵璧县中粮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灵双路7号。法定代表人谢皆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庆贺,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人民电器集团江苏斯诺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高新区城南工业集中区陈港村13组。法定代表人王小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翁德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国辉,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清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贝军。上诉人灵璧县中粮运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人民电器集团江苏斯诺成套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吕清刚、李贝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商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灵璧县中粮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灵璧县中粮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灵璧县中粮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764元,减半收取5882元,由上诉人灵璧县中粮运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晓春审 判 员 戴志霞代理审判员 陈燮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顾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