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刘惠忠与海宏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惠忠,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132号原告刘惠忠,男,汉族,1964年5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李惠民,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生。被告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宏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东交通巷*号银泰大厦。法定代表人于志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葛建浩,男,汉族,1960年10月9日生,青海海宏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原告刘惠忠与被告海宏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惠忠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宏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惠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惠忠撤回对被告海宏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797元,减半收取398.5元,由原告刘惠忠承担。审判员 罗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窦楠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