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2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龙桂英与佛山宾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龙桂英,佛山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25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龙桂英,女,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何长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简述,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龙桂英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宾馆)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龙桂英申请再审称:佛山宾馆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000元及休息日加班工资12543元,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据此,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关于佛山宾馆是否应向龙桂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龙桂英于2013年4月19日已年满五十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佛山宾馆以此为由终止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无须向龙桂英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关于佛山宾馆是否应向龙桂英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的问题,经二审法院核算,龙桂英每月收取的工资已经足额包含了加班工资。故龙桂英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龙桂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龙桂英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强 弘审 判 员 刘秀中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潘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