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塘执字第22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天津市金通典当有限公司与杨建华典当正常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金通典当行有限公司,杨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滨塘执字第2297-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金通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宁坡道405号。法定代表人吴爱民,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建华,女。本院在执行天津市金通典当行有限公司与杨建华典当纠纷一案中,因拍卖被执行人车辆所得款项已经发还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303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旭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