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北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孟凡山与朱海存、古丽娜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山,朱海存,古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北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孟凡山。住山东省菏泽市。被告朱海存,1979年1月5日生。户籍住址山东省菏泽市。现住四平市。被告古丽娜,1981年11月21日生。现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山诉被告朱海存、古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凡山于2015年2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凡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保全费820元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刘志林人民陪审员 魏 馨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闫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