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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燎原行晟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陶科鹏、申向阳、杨大鹏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燎原行晟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陶科鹏,申向阳,杨大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579号原告陕西燎原行晟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三桥镇西宝疏导路36号。注册号610000100161249。法定代表人缪翠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伟,男,该公司职员,住该公司。被告陶科鹏,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申向阳,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杨大鹏,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燎原行晟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陶科鹏、申向阳、杨大鹏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燎原行晟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19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909.5元,退还原告1909.5元。代理审判员  付蕾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刘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