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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新商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沈永杰与周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永杰,周玉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新商初字第40-2号原告:沈永杰。委托代理人:邱林峰。被告:周玉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永杰与被告周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永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合计6245元,由原告沈永杰负担。审判员  黄海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刘景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