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0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860号原告陈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何仕华,重庆市万州区钟鼓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薛莲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彭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