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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与李景振、王加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李景振,王加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大崔镇驻地。负责人魏孝萍,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李景振。被执行人王加风,1969年12月份14日生。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景振、王加风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兰山证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住房无车辆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依据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处作出的(2014)临兰山证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20年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裁定书及(2014)临兰山证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西亮审判员  刘建法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贾晓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