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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付寿涛与余功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寿涛,余功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243号原告:付寿涛,男,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委托代理人:俞德梅,安徽皖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功军,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雍万江,滁州市南谯区腰铺镇基层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寿涛诉被告余功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寿涛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付寿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寿涛撤回对被告余功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97元,减半收取348.5元,由原告付寿涛自愿负担。审判员  尹家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林园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