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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牟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4-11

案件名称

曲伶邦与王玉伟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伶邦,王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曲伶邦,女,193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王玉伟,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曲伶邦与王玉伟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已经将款付清,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5)烟牟执字第16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贺加贝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牟永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