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许海波与许海波、闫树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许海波,闫树芳,张玉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商初字第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西坑街21号。负责人董燕,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连军,信用风险管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开敬,客户部信贷员。被告许海波。被告闫树芳,系许海波配偶。被告张玉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诉被告许海波、闫树芳、张玉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京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王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