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宝执字第00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丰月红与被执行人黄焦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某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宝执字第00272-1号申请执行人丰某某。被执行人黄某。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3)鄂东宝民一初字第001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黄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某银行存款1407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雄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凤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