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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宝执字第002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丰月红与被执行人黄焦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某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宝执字第00272-1号申请执行人丰某某。被执行人黄某。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3)鄂东宝民一初字第001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焦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黄某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某银行存款1407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雄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高凤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