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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淳执民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朱锋与方正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锋,方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杭淳执民字第1032号申请执行人:朱锋。被执行人:方正伟。朱峰与方正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淳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1日作出的(2014)杭淳商初字第5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峰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方正伟涉案多,目前去向不明,且未能查找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方正伟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朱峰案款3500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执行费425元。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淳安县人民法院(2014)杭淳执民字第141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詹鹏飞审判员  洪来兵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