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商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青岛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青岛福忠劳务有限公司、白瑞彪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青岛福忠劳务有限公司,白瑞彪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商初字第176号原告青岛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孝仓,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青岛福忠劳务有限公司。被告白瑞彪。原告青岛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福忠劳务有限公司、白瑞彪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远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654元,速递费12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云林人民陪审员 倪海燕人民陪审员 程元娥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书 记 员 赵少馥 来源:百度搜索“”